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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卷要领——刑辩律师的基本功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13日 来源:北京罪行辩护律师

要领一:记住卷宗目录并泛读卷宗内容。

这一点的重要性想来不用多说,无论是想要熟悉案卷材料,还是想要在办案程序上“挑刺儿”,记住卷宗目录都是必须要掌握的本领。通过卷宗目录,你要看到的不仅是这本卷里有什么,还得看出这本卷里没有什么!

当你看完全部卷宗后,你一定会吐槽某些办案人员的懒惰。很多证据材料并不是被遗失了或者被隐匿了,而是他们没整理。如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都必须具备的立案侦查手续(如立案决定书),公安机关一定不会忘记随卷移送,只是它们可能散落在各个卷宗内,则需要你逐一整理;再如对询问笔录分别出现在不同的卷宗时,一定要进行整理,并注意不同卷宗内的询问笔录是否为询问同类事实或者处理同类事宜而分卷的,做好分类工作。这些基础的整理工作都在提醒我们同一件事——记住卷宗目录。

记住卷宗目录可以有效的提高你的阅卷效率并增强你对证据细节的机敏性。看到卷里有什么对于律师来说不是难事儿,难的在于你能否看出卷里缺什么。比如物证书证缺少收集方法、交接手续、扣押清单等;讯问笔录缺少随案移送的录音录像;鉴定意见没有附鉴定资格或鉴定资质;电子数据没有附检查笔录等。这些问题都是你质疑证据的客观性和合法性的关键,需要逐一进行检查,不能仅关注证据所反映的内容,也不能想当然的认可其具备相应的证据资格。

要领二:取证过程往往是决定证据资格的致命关键。

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程序正义的重视度还是较高的,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办案程序都做了较为严格的限制,这种限制在侦查阶段即体现在取证程序上(详见刑诉法司法解释第82-146条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59-77条)。

侦查人员的取证程序是否合法取决于很多因素(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等),所以老师和我们强调最多的就是细心。老师常说,案子是人办的,只要是人,多多少少都会犯错。因此,你要培养对于“挑刺儿”的兴趣。其实很多问题都是停留在“常识”层面的,只要你拥有一双发现的眼睛,就能让问题无处藏身。

 

本篇先以“时间”上的问题为例

1.询问笔录上的“时间”问题。同样的询问人员在同一时间段里,在不同的地点对不同的被害人进行了询问,显然两份询问笔录都将面临证据瑕疵问题,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一般会补充一份“情况说明”,作为瑕疵证据的补救措施。但目前侦查人员组织询问,都是采用机打的方式记录询问内容。因此,询问笔录上的时间大多是打印上去的,一旦出现时间冲突,询问人员很可能连“笔误”的借口都无法使用。(发现难度★★

2.有些案件涉及人员很多,要养成制作“言词证据统计表”的习惯。尤其对于内容基本一致的笔录,一定要注意内容是否存在复制粘贴的可能,并核对好每一份询问笔录上的时间。除了注意“时间的交叉”外,还要注意是否存在“时间的连续”。如十余份询问笔录中,地点都是在公安局某办公室,而询问时间则是连续的(如00:00-00:3000:30-01:0001:00-01:30)。此时,我们便有合理理由怀疑,询问人员在询问该部分被害人时没有分别进行。

3.提押提解证上的“时间”问题。某案阅卷过程中,我发现嫌疑人X在某年某月某日00:00被提讯,同日01:00回所收监。我仔细翻阅了全部卷宗,均没有看到X在这段时间内被讯问或者配合公安机关完成其他工作的记录。此时你便可以当庭质问,X在这段时间内被带去了哪里?做了什么?为什么记录没有随案移送?并根据实际情况,分析是否涉及非法证据排除问题。

4.鉴定意见中的“时间”问题。如某鉴定意见是以某客观事实为重要依据做出的,但是该鉴定意见的做出时间却是在该客观事实发生的时间之前。那么问题来了,这个鉴定意见做出时该客观事实并未发生,那么意见是如何出具的?此时,你就可以强烈的要求鉴定人出庭,并微笑着质问他:昨天做出的意见能不能以明天未知的事实作为依据(注意设问的封闭性)!这种问题拿到法庭,对鉴定人来说绝对是致命的。

5.某行贿案件中,公诉人举书证(银行流水)证明被告人在某年某月某日晚23时许在ATM机上取了若干万元现金,并于次日上午8时许将该笔现金送给A地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此证明被告的行贿事实。在只考虑时间因素的情况下,这份证据似乎没有什么问题,但是,通过对ATM自助存取机取款凭条上的“ATM终端编号”进行了查询,查得该ATM机位于M省某市某县,而被指控的行贿行为发生在L省某市。再查询从M省某县到L省某市的最快方式竟然需要20多个小时,故通过常理判断,也能判断出被告人没有作案时间。故公诉人想要证明的事实不可能发生。

要领三:不能轻信言词证据,更不能轻信实物证据。

证据的验真,是指证据的提出者应当证明该证据与其所称的事物一致。如某故意杀人案件中,控方欲出示一把刀作为被告人作案的工具,来证明被告实施了杀人行为。则他必然要在一定程度上证明其出示的刀是本案被告人用来杀人的刀。如果控方无法证明这把刀与该杀人案件有关,这把刀就不能作为该案定罪的根据。

刑事诉讼法告诉我们要“轻言词、重实物”,但是老师的经验告诉我们,要“慎重看待言词证据、更慎重看待实物证据”。验真,是阅卷过程中需要十分注意的问题。上文提到,控方对其提交法庭的证据具有一定程度的证明真伪的责任。而作为辩护人的我们,则要通过对证据的审阅找到证据的同一性瑕疵,将无法“验明正身”的证据一一排除。

当年火遍全网的“快播”案,其主要证据都集中在公司正在运营的服务器里,里面有两万多条视频,经鉴定其中一半属于淫秽视频。但正因为收集程序和保管、封存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在开庭时发现有百余人次曾在证据封存期间进入过服务器软件。从服务器被扣押到开庭审理之间,长达两年的时间里,如果有人向其中增放或者删除了其他视频怎么办?如果有人对这些数据进行了篡改或者伪造怎么办?这样的证据拿到法庭上作为定案的根据,对法庭审理绝对是一场灾难!这也是为什么当年一审法院休庭的原因。尽管经重新鉴定,法院还是顶着压力作出了一审判决,但是,从理论上讲,控方可能永远无法证明两个证据具有同一性了。因为他不仅要证明这个服务器还是不是最初的服务器,还要证明服务器存储的两万多视频还是不是之前的两万多条视频。

年前协助老师办理的某流量劫持案件中也发生了类似的情况。公安机关在随案移送电子数据时仅将电子数据原始储存介质进行了关闭电源处理,未采取信号屏蔽、信号阻断等措施,且未进行封存。该储存介质在被公安机关扣押后的第N天时还打开过电源,且登录过微信。这一系列操作直接导致提交给法庭的储存介质无法证明与原始储存介质具有同一性,故该证据无法作为本案定案的根据,或将丧失证据资格。

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的验真规定,但是司法解释和其他法律规定确有相当一部分的条文在规范着实物证据的取证、保管、呈现方法等,这就说明,证据的验真规则在我国刑事案件司法实践中同样是必不可少的一环。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二条规定,对物证、书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物证、书证是否为原物、原件,是否经过辨认、鉴定;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是否与原物、原件相符,是否由二人以上制作,有无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以及原物、原件存放于何处的文字说明和签名;()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是否附有相关笔录、清单,笔录、清单是否经调查人员或者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物品的名称、特征、数量、质量等是否注明清楚;()物证、书证在收集、保管、鉴定过程中是否受损或者改变;()物证、书证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对现场遗留与犯罪有关的具备鉴定条件的血迹、体液、毛发、指纹等生物样本、痕迹、物品,是否已作DNA鉴定、指纹鉴定等,并与被告人或者被害人的相应生物特征、物品等对比。这些复杂的取证程序规定,实际上就是为了证明所取得的实物证据与认定本案所需要的客观证据具有同一性,而完成上述取证程序的过程即对证据的验真。

因此,对证据进行验真是审查证据时不可或缺的一环,在阅卷过程中,一定要做到慎之又慎,不能看到实物证据就下意识的承认其客观性,需要对其种类、来源、现状等方面做出精细的筛查。让来源不明、篡改变造、保管受损、遭受污染的证据止步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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